TBN CC #: 4395083
公佈日期 : 2022/08/0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10527-1
採購名稱 : 111年度新北市道路拓寬暨附屬設施人本環境改善工程(第1、2區)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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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718,193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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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527-1
採購名稱:111年度新北市道路拓寬暨附屬設施人本環境改善工程(第1、2區)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楊小姐/劉小姐 22253299分機703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39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0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27
開標日期:2022/05/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995,386 元
Email:ax839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者,或;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劉小姐,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703。
[履約期限]
廠商同意於機關通知日起履約,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期限履約,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3年12 月31 日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補充說明]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2」(工程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新加坡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廢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劉小姐,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703。
[履約期限]
廠商同意於機關通知日起履約,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期限履約,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3年12 月31 日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補充說明]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2」(工程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新加坡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廢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