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93442
公佈日期 : 2022/08/01
採購單位 : 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
採購案號 : 1110712JH
採購名稱 : 111學年度國中部校外教學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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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97127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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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69,6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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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712JH
採購名稱:111學年度國中部校外教學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香山區元培街124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黃弘毅
連絡人電話:(03)5384332#402
傳真號碼:(03)53081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15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28
開標日期:2022/07/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69,600 元
Email:hhjht10903@mail.hhjh.h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他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旅行業相關之業務項目。
附加說明 : *得標廠商請至新竹市稅務局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電子領標網址:請至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列有旅行業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或立案證明。
(2) 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執照。
(3)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但依法不需繳納營業稅之廠商,不須檢附本項證明。
(4) 信用證明文件: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
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
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名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得標廠商請至新竹市稅務局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電子領標網址:請至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列有旅行業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或立案證明。
(2) 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執照。
(3)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但依法不需繳納營業稅之廠商,不須檢附本項證明。
(4) 信用證明文件: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
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
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