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93102
公佈日期 : 2022/08/01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採購案號 : FB22053561
採購名稱 : 癌症整合性尖端研究中心興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基設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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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4125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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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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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B22053561
採購名稱:癌症整合性尖端研究中心興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基設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梁啟光
連絡人電話:(02)23123456#261341
傳真號碼:(02)232242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2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14
開標日期:2022/07/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1,360,000 元
Email:123816@ntuh.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他
(一)基本資格:由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採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方式參與,詳如(二)組合說明。
(二)廠商資格證件(依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檢附):
1.建築師事務所(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
(1)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1)專業技師事務所:
甲、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 (科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乙、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2)建築師事務所:
甲、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乙、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甲、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丙、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建築師事務所:
甲、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乙、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本案專案管理履約項目含以下項目:
1.提送「專案管理工作執行計畫書」
2.地質鑽探
3.基地測量
4.可行性評估期初報告書
5.可行性評估作業
6.需求訪談彙整報告書
7.規劃
8.送審都市設計準則、
9.基本設計:基本設計階段主要係完成主管機關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廠商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完成並提送基本設計報告書
10.工程招標文件擬定,及招標、決標及評選作業之諮詢及審查
11.統包案工作執行計畫及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12.工程監造
13.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14.資料建檔(配合甲方管理需求)
15.全程服務期間階段其他服務事項…等相關工作,詳如契約規定
16.確認容積率、建蔽率規定
本案第一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更正事項說明如后:
一、更正工程採購契約電子檔如下:
1.修正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款第8點為:協助機關處理因本工程引起之糾紛、索賠、仲裁及訴訟等事項。
2.修正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6點為:「工程監造及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乙方依工程施工進度每10%、20%、30%...至90%,各得按相關進度申請甲方支付各工程監造費用之10%,另無待解決事項(驗收通過結算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後)支付尾款10%。
3.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四)為: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送「基地測量計畫書」,送甲方核可,並於甲方核可日起2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提出「基地測量報告」,送甲方核可。
4.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五)為: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送「鑽探計畫書」,送甲方核可,並於甲方核可日起3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完成地質鑽探並提交「鑽探報告」,送甲方核可。
5.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六)為: 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可行性評估期初報告書」次日起3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提出「可行性評估計畫書」(如受限於市府查覆容積率、建蔽率資訊時程等影響,乙方提出可行性評估計畫書期限由甲方另行通知規定)送甲方審核,並配合辦理簡報。
6.新增契約第四條第十項: 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7.修正契約第八條第四項有關監造工程師學經歷證照等相關要求為5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
二、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
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三、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1年6月15日採購公報之招標
公告內容辦理,本機關將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專案管理履約項目含以下項目:
1.提送「專案管理工作執行計畫書」
2.地質鑽探
3.基地測量
4.可行性評估期初報告書
5.可行性評估作業
6.需求訪談彙整報告書
7.規劃
8.送審都市設計準則、
9.基本設計:基本設計階段主要係完成主管機關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廠商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完成並提送基本設計報告書
10.工程招標文件擬定,及招標、決標及評選作業之諮詢及審查
11.統包案工作執行計畫及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12.工程監造
13.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14.資料建檔(配合甲方管理需求)
15.全程服務期間階段其他服務事項…等相關工作,詳如契約規定
16.確認容積率、建蔽率規定
本案第一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更正事項說明如后:
一、更正工程採購契約電子檔如下:
1.修正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款第8點為:協助機關處理因本工程引起之糾紛、索賠、仲裁及訴訟等事項。
2.修正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6點為:「工程監造及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乙方依工程施工進度每10%、20%、30%...至90%,各得按相關進度申請甲方支付各工程監造費用之10%,另無待解決事項(驗收通過結算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後)支付尾款10%。
3.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四)為: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送「基地測量計畫書」,送甲方核可,並於甲方核可日起2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提出「基地測量報告」,送甲方核可。
4.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五)為: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送「鑽探計畫書」,送甲方核可,並於甲方核可日起3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完成地質鑽探並提交「鑽探報告」,送甲方核可。
5.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六)為: 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可行性評估期初報告書」次日起3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提出「可行性評估計畫書」(如受限於市府查覆容積率、建蔽率資訊時程等影響,乙方提出可行性評估計畫書期限由甲方另行通知規定)送甲方審核,並配合辦理簡報。
6.新增契約第四條第十項: 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7.修正契約第八條第四項有關監造工程師學經歷證照等相關要求為5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
二、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
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三、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1年6月15日採購公報之招標
公告內容辦理,本機關將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