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92915
公佈日期 : 2022/07/29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採購案號 : 1110621
採購名稱 :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職業訓練服務宣傳影片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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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1151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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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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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0,008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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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621
採購名稱: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職業訓練服務宣傳影片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幃棠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8016
傳真號碼:(03)33306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2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30
開標日期:2022/07/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0,000 元
Email:1005177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其他
(一)依法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
(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依法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應檢具文件為: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團體之立案證書影本及設立章程影本。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下註1)。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如下註2)。
(二)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應檢具文件為:
1.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必要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下註1)。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如下註2)。
【註1: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註2: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依法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應檢具文件為: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團體之立案證書影本及設立章程影本。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下註1)。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如下註2)。
(二)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應檢具文件為:
1.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必要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下註1)。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如下註2)。
【註1: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註2: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