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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90955
公佈日期 : 2022/07/27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15710133
採購名稱 : 111年新竹縣河川及水資源整治成果媒體行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85567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5710133
採購名稱:111年新竹縣河川及水資源整治成果媒體行銷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奎翰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2314
傳真號碼:(03)551148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30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05
開標日期:2022/07/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0,000 元
Email:20023218@hc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他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履行本採購案之法人、機構、團體。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包括廣告、公關、媒體、傳播、廣播電視、電影或具履行本案相關業務廠商。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 本案採固定金額方式辦理決標,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90145930號 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規定,辦理議價程序時,不議減價格以議約方式辦理,議約內容於評審會議會後議定。 (三) 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四) 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五) 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納書繳納印花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 本案採固定金額方式辦理決標,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90145930號 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規定,辦理議價程序時,不議減價格以議約方式辦理,議約內容於評審會議會後議定。 (三) 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四) 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五) 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納書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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