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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89886
公佈日期 : 2022/07/2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91100022
採購名稱 : 111年度網路設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3812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7,42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91100022
採購名稱:111年度網路設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汶洙
連絡人電話:(07)7410111#8022
傳真號碼:(07)743593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1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20
開標日期:2022/07/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6,000 元
Email:u271914@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其他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Information Technology Expert之網路通訊專業人員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 投標廠商須於投標同時檢附規格說明書 (裝訂為1冊並編頁碼 ) ,內容包含: 1.設備清單,詳列各項設備名稱、數量、製造廠商名稱、型號等資料。 2.符合規範對照表,表列本規範各項目對應之型錄或技術文件內容所在頁次;須於備註欄述明投標設備符合本規範之情形。 3.設備之型錄或技術文件,需標示符合本規範之各項目。 4.為確保廠商履約能力,廠商投標時需提供Information Technology Expert之網路通訊專業人員證明,以利本專案執行順利。 5.前述條件提出之專業證明,若經查證投標及簽約檢附資料內容為變造/偽造/冒用/租借等違反採購法相關規定者除判定不合格標外,全案移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處理。 6.未依規定檢附規格文件或審查不合格者標單無效。 二、交貨及安裝 1.交貨:自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將設備送達本處指定處所(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一段100號設計組資訊課) 並至指定位置安裝完成。 2.安裝:依本處需要至安裝地點進行相關系統建置、設定移轉,調整至能提供本處正常使用之狀態,並配合於設備上架後做網路連接跳線作業及既有相關電力/網路等線路整理。 3.得標廠商於決標後3個工作日內須檢附參與本案工程師之下列資料: (1)公司在職證明。 (2)員工勞健保證明。 (3)ECE-Network-Security及CCNA之網路通訊專業人員證明。 4.無提供者或資料不全者,不得安裝施作。 5.交貨時未依約檢附正確齊全之資料、文件等,致本處無法驗收或使用者,視同逾期,每逾期1日曆天應按契約價金總額(不含營業稅)之0.1%計算逾期違約金,不足1日,以1日計。 6.依行政院指示各公務機關採購、使用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其他補充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新台幣396,190元;採購金額(不含稅)新台幣396,190元。 三、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四、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權利。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六、本採購案的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寫投標文件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裝入綜合封。 七、其餘詳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相關規定。 八、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代之。 九、有關本案之規範部份如有疑義,請逕洽主辦部門資訊課葉隆憲主辦,電話:07-7410111轉532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 投標廠商須於投標同時檢附規格說明書 (裝訂為1冊並編頁碼 ) ,內容包含: 1.設備清單,詳列各項設備名稱、數量、製造廠商名稱、型號等資料。 2.符合規範對照表,表列本規範各項目對應之型錄或技術文件內容所在頁次;須於備註欄述明投標設備符合本規範之情形。 3.設備之型錄或技術文件,需標示符合本規範之各項目。 4.為確保廠商履約能力,廠商投標時需提供Information Technology Expert之網路通訊專業人員證明,以利本專案執行順利。 5.前述條件提出之專業證明,若經查證投標及簽約檢附資料內容為變造/偽造/冒用/租借等違反採購法相關規定者除判定不合格標外,全案移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處理。 6.未依規定檢附規格文件或審查不合格者標單無效。 二、交貨及安裝 1.交貨:自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將設備送達本處指定處所(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一段100號設計組資訊課) 並至指定位置安裝完成。 2.安裝:依本處需要至安裝地點進行相關系統建置、設定移轉,調整至能提供本處正常使用之狀態,並配合於設備上架後做網路連接跳線作業及既有相關電力/網路等線路整理。 3.得標廠商於決標後3個工作日內須檢附參與本案工程師之下列資料: (1)公司在職證明。 (2)員工勞健保證明。 (3)ECE-Network-Security及CCNA之網路通訊專業人員證明。 4.無提供者或資料不全者,不得安裝施作。 5.交貨時未依約檢附正確齊全之資料、文件等,致本處無法驗收或使用者,視同逾期,每逾期1日曆天應按契約價金總額(不含營業稅)之0.1%計算逾期違約金,不足1日,以1日計。 6.依行政院指示各公務機關採購、使用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其他補充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新台幣396,190元;採購金額(不含稅)新台幣396,190元。 三、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四、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權利。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六、本採購案的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寫投標文件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裝入綜合封。 七、其餘詳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相關規定。 八、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代之。 九、有關本案之規範部份如有疑義,請逕洽主辦部門資訊課葉隆憲主辦,電話:07-7410111轉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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