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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88081
公佈日期 : 2022/07/2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議會
採購案號 : 11103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議會112年農民曆印製暨配送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3674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31
採購名稱:桃園市議會112年農民曆印製暨配送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議會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先生
連絡人電話:(03)3322191#673
傳真號碼:(03)33234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1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19
開標日期:2022/07/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31,600 元
Email:tyccb267@tyc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他 (一)、廠商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具印刷業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行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應檢附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應檢附文件: 1.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之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一、 本標案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文件每份新臺幣200元,請用現金或匯款到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0001-1(戶名:桃園市市庫存款戶),憑收據領取標單文件。 (二)、面購: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每日辦公時間內領取。 (三)、郵購: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以金融機購執據、大型回郵信封(約29CM*39CM)及回郵郵資新臺幣100元(請註明案號並限一封一案)若資料不全或郵資不足將不接受並予以退回,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四)、電子領標:廠商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電子檔文件。 三、 其他:決標原則:最低標,本採購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二)、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本標案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文件每份新臺幣200元,請用現金或匯款到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0001-1(戶名:桃園市市庫存款戶),憑收據領取標單文件。 (二)、面購: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每日辦公時間內領取。 (三)、郵購: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以金融機購執據、大型回郵信封(約29CM*39CM)及回郵郵資新臺幣100元(請註明案號並限一封一案)若資料不全或郵資不足將不接受並予以退回,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四)、電子領標:廠商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電子檔文件。 三、 其他:決標原則:最低標,本採購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二)、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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