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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86296
公佈日期 : 2022/07/20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11TFDA-A-710
採購名稱 : 「111年度特殊生化檢驗用試劑套組及耗材」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55,55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TFDA-A-710
採購名稱:「111年度特殊生化檢驗用試劑套組及耗材」
採購類別:採購-化學產品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靜雯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7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20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26
開標日期:2022/07/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fly12250622@fda.gov.tw
廠商資格 :
其他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詳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另分項一屬醫療器材者需提供:(1)製造業或販賣業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2)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含中文說明書及其他規格證明文件(如型錄))(3)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QMS/QSD)證明函 (除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外,屬第一等級、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應檢附衛福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非醫療器材免附)(4)加入同業公會之證明文件。 ■分項三之投標廠商所提供產品應符我國貨品輸出入相關規定,若貨品由中國大陸進口,亦應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並提出同意進口之相關文件等資料。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分項一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二、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其他: (1)分項一、三及分項二(除分項二部分產品履約期限如規格需求說明書附件末欄外),由本署依所需數量於111年11月15日前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30日(■日曆天 □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11年12月15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2)分項四:由本署依所需數量於111年11月15日前通知廠商交貨,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60日(■日曆天;□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11年12月15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3)於履約期間內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之品目及數量,以電傳或電子郵件隨時通知廠商按指定之交貨時間及地點交貨。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及報價打折比例,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及報價打折比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研檢組蔡政珊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986,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四)本案為第2次公告,本次僅公告分項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另分項一屬醫療器材者需提供:(1)製造業或販賣業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2)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含中文說明書及其他規格證明文件(如型錄))(3)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QMS/QSD)證明函 (除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外,屬第一等級、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應檢附衛福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非醫療器材免附)(4)加入同業公會之證明文件。 ■分項三之投標廠商所提供產品應符我國貨品輸出入相關規定,若貨品由中國大陸進口,亦應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並提出同意進口之相關文件等資料。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分項一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二、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其他: (1)分項一、三及分項二(除分項二部分產品履約期限如規格需求說明書附件末欄外),由本署依所需數量於111年11月15日前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30日(■日曆天 □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11年12月15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2)分項四:由本署依所需數量於111年11月15日前通知廠商交貨,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60日(■日曆天;□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11年12月15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3)於履約期間內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之品目及數量,以電傳或電子郵件隨時通知廠商按指定之交貨時間及地點交貨。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及報價打折比例,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及報價打折比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研檢組蔡政珊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986,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四)本案為第2次公告,本次僅公告分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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