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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84373
公佈日期 : 2022/07/19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1-B116
採購名稱 : 導入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風險管理機制暨系統建置及擴延1年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11406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78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1-B116
採購名稱:導入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風險管理機制暨系統建置及擴延1年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巫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493125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0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14
開標日期:2022/07/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18,215 元
Email:138831@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他 詳下方附加說明【投標廠商資格】
附加說明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須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能力(信用風險相關系統之維護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維護紀錄確認」文件。 2.投標廠商須具有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具資通安全證照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需提供維修人員及技術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投標廠商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2)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 4.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總務處採購一科(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5.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7.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8.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9.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須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能力(信用風險相關系統之維護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維護紀錄確認」文件。 2.投標廠商須具有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具資通安全證照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需提供維修人員及技術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投標廠商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2)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 4.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總務處採購一科(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5.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7.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8.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9.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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