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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82440
公佈日期 : 2022/07/14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
採購案號 : LEC111-12
採購名稱 : 「大港!人生錦旗-跨國移工篇章特展暨東南亞文化日活動」勞務委託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8308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EC111-12
採購名稱:「大港!人生錦旗-跨國移工篇章特展暨東南亞文化日活動」勞務委託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鍾薇芬
連絡人電話:(07)2160509
傳真號碼:(07)215972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0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04
開標日期:2022/07/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2,150 元
Email:v940008@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他 (一)廠商資格: 第1類:依法登記之社團、財團法人、協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書或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博物館、設計、展覽、藝術、文化、印刷等與履約標的有關者。 第2類: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有商業廣告設計、品牌形象設計、藝文服務、展覽服務、印刷等與履約標的相關之項目。 (二)廠商資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第1類廠商應檢附)。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如附加說明) 3.納稅證明。(詳如附加說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詳如附加說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標單(兼切結書)。 7.服務企畫書一式6份。 8.標價清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 第1類:依法登記之社團、財團法人、協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登記設立證書或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博物館、設計、展覽、藝術、文化、印刷等與履約標的有關者。 第2類: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有商業廣告設計、品牌形象設計、藝文服務、展覽服務、印刷等與履約標的相關之項目。 (二)廠商資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第1類廠商 應檢附)。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 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第2 類廠商應檢附)。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 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第1、2 類廠商應檢附)。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第1 、2類廠商應檢附)。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標單(兼切結書)。 7.服務企畫書一式6份。 8.標價清單。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 第1類:依法登記之社團、財團法人、協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登記設立證書或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博物館、設計、展覽、藝術、文化、印刷等與履約標的有關者。 第2類: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有商業廣告設計、品牌形象設計、藝文服務、展覽服務、印刷等與履約標的相關之項目。 (二)廠商資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第1類廠商 應檢附)。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 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第2 類廠商應檢附)。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 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第1、2 類廠商應檢附)。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第1 、2類廠商應檢附)。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標單(兼切結書)。 7.服務企畫書一式6份。 8.標價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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