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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81877
公佈日期 : 2022/07/14
採購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採購案號 : 1110607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辦公大樓南側出入口地坪鋪面更新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79078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0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607
採購名稱:111年度辦公大樓南側出入口地坪鋪面更新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建瑜
連絡人電話:(07)5523621#564
傳真號碼:(07)552297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28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11
開標日期:2022/07/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3,833 元
Email:alicecas@judicia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其他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限許可、登記於高雄市,若登記於高雄市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2. 承攬工程手冊: (1)土木包工業: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3.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若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7.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 切結書(正本)。
附加說明 :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限許可、登記於高雄市,若登記於高雄市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 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承攬工程手冊: (1)土木包工業: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3.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若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須於有效期限內)。 5. 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7.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 切結書(正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限許可、登記於高雄市,若登記於高雄市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 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承攬工程手冊: (1)土木包工業: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3.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若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須於有效期限內)。 5. 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7.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 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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