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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80895
公佈日期 : 2022/07/13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採購案號 : 111-B-13-09-K-001-0091
採購名稱 : 111年第九河川局「木瓜溪、鱉溪及馬佛溪流域」紀錄片製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1822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92,0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B-13-09-K-001-0091
採購名稱:111年第九河川局「木瓜溪、鱉溪及馬佛溪流域」紀錄片製作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宇弘
連絡人電話:(03)8325103#2303
傳真號碼:(03)832763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2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04
開標日期:2022/07/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alan8067@wra09.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他 1.相關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依法免稅者得免附,但需檢附該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其他 A.廠商為公司者,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B.廠商為學校者,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三、其他: (1) 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花蓮郵政 60000 號信箱或電話03- 8338888。 (2) 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及電話: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規劃課(電話03-8325103)。 (3)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檢舉電話與信箱:法務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或電話(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 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或電話(03)8338888 (4)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宜順延至上班日辦理開標,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通知投標廠商。 (5)招標投標契約文件與投標標價清單報價金額不一致時,以標價清單為準。 其他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及評審,如審標及評審結果為「1個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則該家原住民廠商取得議價權,如審標及評審結果為「2個或2個以上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則由前述原住民廠商依評審結果依序議價,如為「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評審結果無原住民廠商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情形,則第2階段改就「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非原住民廠商」依評審結果依序議價。 (二)評審日期於資格標審查當日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三、其他: (1) 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花蓮郵政 60000 號信箱或電話03- 8338888。 (2) 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及電話: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規劃課(電話03-8325103)。 (3)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檢舉電話與信箱:法務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或電話(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 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或電話(03)8338888 (4)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宜順延至上班日辦理開標,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通知投標廠商。 (5)招標投標契約文件與投標標價清單報價金額不一致時,以標價清單為準。 其他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及評審,如審標及評審結果為「1個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則該家原住民廠商取得議價權,如審標及評審結果為「2個或2個以上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則由前述原住民廠商依評審結果依序議價,如為「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評審結果無原住民廠商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情形,則第2階段改就「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非原住民廠商」依評審結果依序議價。 (二)評審日期於資格標審查當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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