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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80860
公佈日期 : 2022/07/13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15211397
採購名稱 : 111-113年度新竹縣推動工業區轉型與永續發展推廣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42085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4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5211397
採購名稱:111-113年度新竹縣推動工業區轉型與永續發展推廣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林鴻宗
連絡人電話:(03)6960601分機22
傳真號碼:(03)69605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2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07
開標日期:2022/06/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10014753@hchg.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
1.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投標時請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3.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違反廠商依同法第18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4.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5.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6.請投標廠商於議價時間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投標時請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3.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違反廠商依同法第18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4.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5.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6.請投標廠商於議價時間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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