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79972
公佈日期 : 2022/07/12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10104
採購名稱 : 花64線2K+200災害復建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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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22466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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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2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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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104
採購名稱:花64線2K+200災害復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石瑞麟
連絡人電話:(03)8872222#191
傳真號碼:(03)88755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0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14
開標日期:2022/06/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503,203 元
Email:s0925679000@nt.juisu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其他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且無採購法第七
章罰則及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之相關違法情形者。
附加說明 :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
載。電子領標程序簡序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
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招
標文件附款方式:概不退還;電子領標使用中華電信(Hinet)點數
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
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
p://e-pay.hinet.net)查詢。
2、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等法令規
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廠商未依契約規定維持工地環境保
護,導致機關受罰時,罰鍰由機關通知廠商繳納,未依限繳納者
自履約保證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價。
3、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請至瑞穗鄉公庫(瑞穗鄉農會)繳納並將
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檢附。
4、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憑據書面紙本(該
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
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
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
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5、本案採分段開標,開標後(資格標)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為不合格標,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6、本案服務建議書(10本)之審查及簡報日期,另行通知,經通知審查與簡報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7、遇減價情形投標廠商未到場,主持人得當場限期廠商到場減
價,廠商未於期限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廠商全數未到場再擇
時通知減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
載。電子領標程序簡序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
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招
標文件附款方式:概不退還;電子領標使用中華電信(Hinet)點數
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
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
p://e-pay.hinet.net)查詢。
2、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等法令規
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廠商未依契約規定維持工地環境保
護,導致機關受罰時,罰鍰由機關通知廠商繳納,未依限繳納者
自履約保證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價。
3、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請至瑞穗鄉公庫(瑞穗鄉農會)繳納並將
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檢附。
4、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憑據書面紙本(該
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
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
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
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5、本案採分段開標,開標後(資格標)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為不合格標,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6、本案服務建議書(10本)之審查及簡報日期,另行通知,經通知審查與簡報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7、遇減價情形投標廠商未到場,主持人得當場限期廠商到場減
價,廠商未於期限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廠商全數未到場再擇
時通知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