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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68367
公佈日期 : 2022/06/2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10524-4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新莊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工程第十二標支管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084164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8,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524-4
採購名稱:新北市新莊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工程第十二標支管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水利局(02)89232300分機2220劉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18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24
開標日期:2022/05/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3,640,000 元
Email:AM9480@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一、第1資格為: 1.(1)甲等綜合營造業,或;(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且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 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二、第2資格為: 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1年5月16日便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 (1)投標須知第2頁,壹、重要條款七、預算金額(二)之內容修正為「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168,512,000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採購案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爰先行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投標須知第6頁,貳、一般條款二、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二)之內容修正為「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少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50日止。…」。 (3)投標須知第8頁,貳、一般條款三、押標金之其他規定(二)3b.之內容修正為「…押標金有效期至少為自開標日起80日…」。 (4)投標須知第22頁,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3之內容修正為「…押標金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有效期限是否至少自開標日起80日?」。 修正內容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3.招標公告修正內容說明: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修正為111年8月11日。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指定開工日期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6日曆天竣工。用戶接管部分本機關最後分案交辦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本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交辦單,通知廠商履約,交辦單應明定各次履約期限,各次交辦單之履約期限以各交辦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相關執行方法詳交辦案施工補充說明。(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劉小姐,電話為:(02)89232300分機2220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1年5月16日便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 (1)投標須知第2頁,壹、重要條款七、預算金額(二)之內容修正為「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168,512,000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採購案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爰先行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投標須知第6頁,貳、一般條款二、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二)之內容修正為「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少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50日止。…」。 (3)投標須知第8頁,貳、一般條款三、押標金之其他規定(二)3b.之內容修正為「…押標金有效期至少為自開標日起80日…」。 (4)投標須知第22頁,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3之內容修正為「…押標金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有效期限是否至少自開標日起80日?」。 修正內容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3.招標公告修正內容說明: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修正為111年8月11日。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指定開工日期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6日曆天竣工。用戶接管部分本機關最後分案交辦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本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交辦單,通知廠商履約,交辦單應明定各次履約期限,各次交辦單之履約期限以各交辦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相關執行方法詳交辦案施工補充說明。(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劉小姐,電話為:(02)89232300分機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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