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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67242
公佈日期 : 2022/06/21
採購單位 :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1Y006
採購名稱 : (111)竹田鄉竹南村竹南路7之9號前AC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81472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Y006
採購名稱:(111)竹田鄉竹南村竹南路7之9號前AC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機關地址:911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中正路12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宗穎
連絡人電話:(08)7711550#19
傳真號碼:(08)771226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1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20
開標日期:2022/06/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10,000 元
Email:d070@mail.jutia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其他 廠商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營造業】或        【設籍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 廠商證明文件: ■(1)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5)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所行政室購領。 2.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3.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2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竹田郵局一號信箱」或「屏東縣竹田鄉公所行政室」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行政室(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中正路123號)。 (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押標金新台幣30000元、履約保證金為決標總價(契約金額)之10%。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五)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所行政室購領。 2.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3.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2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竹田郵局一號信箱」或「屏東縣竹田鄉公所行政室」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行政室(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中正路123號)。 (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押標金新台幣30000元、履約保證金為決標總價(契約金額)之10%。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五)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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