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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63204
公佈日期 : 2022/06/14
採購單位 : 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1051601
採購名稱 : 嘉義縣大林鎮111年里鄰長訓練及聯誼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13135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51601
採購名稱:嘉義縣大林鎮111年里鄰長訓練及聯誼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機關地址: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芳妙
連絡人電話:(05)2653211分機118
傳真號碼:(05)26421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20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31
開標日期:2022/05/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45,000 元
Email:cyhgc429@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旅行業廠商,應檢附之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請詳參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餘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2.屆時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依據民政課簽准即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俾行後續開標作業。 3.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應附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5.契約書稿置於本所行政室任供閱覽。 6.投標文件以郵遞時,請自行估計時間,應於截止收件期間內寄達本公所。 7.如對該標案估價單項目及內容有所問題時,請電洽民政課,電話:(05)265-3211分機118。 8.評審會議訂於開標翌日(上班日)下午2時於本所3會議室舉行(服務建議書1式7份),詳請參閱評審須知。 9.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餘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2.屆時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依據民政課簽准即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俾行後續開標作業。 3.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應附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5.契約書稿置於本所行政室任供閱覽。 6.投標文件以郵遞時,請自行估計時間,應於截止收件期間內寄達本公所。 7.如對該標案估價單項目及內容有所問題時,請電洽民政課,電話:(05)265-3211分機118。 8.評審會議訂於開標翌日(上班日)下午2時於本所3會議室舉行(服務建議書1式7份),詳請參閱評審須知。 9.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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