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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62850
公佈日期 : 2022/06/14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10513-1
採購名稱 : 春日里泰林部落災害修復工程等5件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238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30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513-1
採購名稱:春日里泰林部落災害修復工程等5件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建設課承辦人:黃彥達、行政室採購人員: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3166分機234、209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0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08
開標日期:2022/06/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634,360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料: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二選一)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依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辦理) 3.公會會員。
附加說明 :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最近1期完稅證明(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最近1期完稅證明(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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