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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62333
公佈日期 : 2022/06/13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採購案號 : TPH-2893-11103
採購名稱 : 院區大禮堂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628107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PH-2893-11103
採購名稱:院區大禮堂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機關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林國龍
連絡人電話:(02)22765566分機2893
傳真號碼:(02)227685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10
開標日期:2022/05/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37,000 元
Email:geaf33117@tph.mohw.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依法登記並領有開業證書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並具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相關項目者。) (1)建築師開業執業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5.授權書。(本文件得當場繳交查驗(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攜帶授權書及本人證件正本供查驗,未攜帶證件視同該投標廠商代表未到場,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40天內完成設計工作。 2.得標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自行辦理工程招標案開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3.如有其他契約文件未載明部分,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其他說明: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林國龍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40天內完成設計工作。 2.得標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自行辦理工程招標案開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3.如有其他契約文件未載明部分,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其他說明: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林國龍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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