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62300
公佈日期 : 2022/06/13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A11B00128
採購名稱 : 淡水線民權西路出土段隔音罩重置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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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6630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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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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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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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B00128
採購名稱:淡水線民權西路出土段隔音罩重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工務處 土建廠 呂紹成
連絡人電話:(02)28930105分機7022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12
開標日期:2022/05/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327,500 元
Email:liu@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101011綜合營造業(含乙等以上)、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本案以統包辦理招標,由施工廠商為投標廠商,並就其他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5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捷運民權西路站出土段隔音罩
(七)其他規定:
1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相關規定,詳本案招標文件之機關需求書及評選須知。
2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3詳機關需求書。
4本工程施工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分段竣工後使用或移交:
(1)設計階段:工程之設計(含結構檢測)成果,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並送機關辦理審查,如逾期未提送且經機關書面通知日起10日仍未送件,或提送之設計(含結構檢測)成果經機關審查未符工程規範之材質規格、尺寸、組裝與施工方式,經機關審查3次仍未改正,機關得依契約第22條(一)1.(11)辦理。
(2)應於機關通知該分段工程施工之日起開工,各履約期限如下:
第1期:自本案設計成果核定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既有空間桁架補強。
第2期:自本案設計核定通知日起105日曆天內完成吸/隔音板更新400平方公尺以上。
第3期:自本案設計核定通知日起270日曆天內竣工,須完成全部範圍吸/隔音板約2300平方公尺更新。
5本案工程總經費不得超過4,532萬7,500元,工程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5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捷運民權西路站出土段隔音罩
(七)其他規定:
1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相關規定,詳本案招標文件之機關需求書及評選須知。
2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3詳機關需求書。
4本工程施工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分段竣工後使用或移交:
(1)設計階段:工程之設計(含結構檢測)成果,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並送機關辦理審查,如逾期未提送且經機關書面通知日起10日仍未送件,或提送之設計(含結構檢測)成果經機關審查未符工程規範之材質規格、尺寸、組裝與施工方式,經機關審查3次仍未改正,機關得依契約第22條(一)1.(11)辦理。
(2)應於機關通知該分段工程施工之日起開工,各履約期限如下:
第1期:自本案設計成果核定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既有空間桁架補強。
第2期:自本案設計核定通知日起105日曆天內完成吸/隔音板更新400平方公尺以上。
第3期:自本案設計核定通知日起270日曆天內竣工,須完成全部範圍吸/隔音板約2300平方公尺更新。
5本案工程總經費不得超過4,532萬7,500元,工程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