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361618
公佈日期 : 2022/06/10
採購單位 :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1CY43
採購名稱 : 111年度嘉義縣大林掩埋場底渣清運再利用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91917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4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CY43
採購名稱:111年度嘉義縣大林掩埋場底渣清運再利用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郭建佐
連絡人電話:(05)3620800分機710
傳真號碼:(05)36208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1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31
開標日期:2022/05/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990,000 元
Email:kuo@cyepb.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三者擇一): (1)曾經完成焚化廠底渣再利用驗收證明文件。 (2)曾經或目前有承攬焚化廠底渣再利用契約文件。 (3)工廠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底渣篩分、破碎及篩選等設備購買、設置、運轉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具有該項設備之證明文件並應檢具現場設備照片。 (三)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 。 (四)、切結書: 1.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2.每月餘裕處理量3,000公噸以上餘裕處理量說明切結書。 3.產品種類與再利用用途切結書。 4.具有底渣篩分、破碎或篩選等設備之切結書。 (五)、特定資格(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兩者二擇一):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之證明文件。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廠商之投標文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廠商得使用本局販售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投標。 2、廠商得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惟廠商據以投標之文件應與本局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 ※廠商投標文件專人送達者,請於本機關上班時間(08時至17時)送達,送達處所為本機關行政科,非上班時間或非上班日不受理。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寄達嘉義縣朴子市郵政第45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檢舉受理單位為本局政風室。 ※本局2樓行政科(電話:05-3620800轉503、傳真:05-3620825)。 ※履約期限:(一)底渣交付期限:自契約生效日起至交付數量達10,000公噸之日止或交付至111年12月31日止(以先達成者為準)。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於底渣交付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機關所交付之底渣完成再利用,並提送當年度最後一個月之工作月報及年度成果報告,經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結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廠商之投標文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廠商得使用本局販售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投標。 2、廠商得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惟廠商據以投標之文件應與本局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 ※廠商投標文件專人送達者,請於本機關上班時間(08時至17時)送達,送達處所為本機關行政科,非上班時間或非上班日不受理。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寄達嘉義縣朴子市郵政第45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檢舉受理單位為本局政風室。 ※本局2樓行政科(電話:05-3620800轉503、傳真:05-3620825)。 ※履約期限:(一)底渣交付期限:自契約生效日起至交付數量達10,000公噸之日止或交付至111年12月31日止(以先達成者為準)。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於底渣交付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機關所交付之底渣完成再利用,並提送當年度最後一個月之工作月報及年度成果報告,經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結案。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