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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61048
公佈日期 : 2022/06/09
採購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1-04-032
採購名稱 : 『111年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市民活動中心、婦幼館等簡易工程暨財物採購技術服務」案(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6977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4-032
採購名稱:『111年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市民活動中心、婦幼館等簡易工程暨財物採購技術服務」案(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葉碧翎;社會課 林孟彥#1209
連絡人電話:(03)4271801分機6007
傳真號碼:(03)42791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17
開標日期:2022/05/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1002007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或(室內)設計相關者)2.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5.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決標,固定費率:服務費用為依個案性質,屬工程採購時,服務費用為建造(工程及財物採購)費用之百分之8;屬財物採購時,服務費用為建造(工程及財物採購)費用之百分之4。評審時間: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公布),評審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有關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如下: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3.履約地點:中壢區公所。 4.有關活動標的業務請聯絡社會課 林孟彥分機1209 5.履約期限:本案決標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惟仍以達服務費用上限為止。 6.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7.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8.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9.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0.「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決標,固定費率:服務費用為依個案性質,屬工程採購時,服務費用為建造(工程及財物採購)費用之百分之8;屬財物採購時,服務費用為建造(工程及財物採購)費用之百分之4。評審時間: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公布),評審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有關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如下: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3.履約地點:中壢區公所。 4.有關活動標的業務請聯絡社會課 林孟彥分機1209 5.履約期限:本案決標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惟仍以達服務費用上限為止。 6.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7.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8.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9.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0.「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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