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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60441
公佈日期 : 2022/06/09
採購單位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採購案號 : 1115008A
採購名稱 : 111年度交通事故處理行動雲原廠原裝墨水匣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3360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83,9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5008A
採購名稱:111年度交通事故處理行動雲原廠原裝墨水匣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辦公用品類
採購單位: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05)2220579
傳真號碼:(05)22208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0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06
開標日期:2022/06/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50,000 元
Email:mc01@mail.ccpb.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證照若有變更,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變更之申請書為憑)。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交貨方式採分批交貨,契約期間內分3期交貨,於決標翌日起30日內辦理第1期交貨,其他2期交貨時間分別為111年9月15日前及12月1日前,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分批驗收及付款。 (2)本投標須知、規格表、補充規定等文件均為契約之附件,與契約書具同等效力。 (3)本標案文件中之天數計算皆為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及休息日均列入計算,末一日為星期例假日或休息日時,得延至下一工作天。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含前次電子領標憑證資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隨之延長1個月。 (5)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或接獲本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之日起21日內至本機關辦理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事宜;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辦理簽約或繳交履約保證金等事宜時,視為拋棄得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6)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7)未攜帶廠商印模印鑑或非負責人到場者,請檢附授權書。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為便利及簡化退還押標金作業流程,建議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等繳納,惟廠商仍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繳納。 (10)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人以下,為落實防疫措施,參加開標者請攜帶具有照片之證件,並全程佩戴口罩,如有發燒症狀(耳溫≧38℃、額溫≧37.5℃),請勿出席。 (11)得標廠商簽立契約時,應依印花稅法,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請向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之。 (1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交貨方式採分批交貨,契約期間內分3期交貨,於決標翌日起30日內辦理第1期交貨,其他2期交貨時間分別為111年9月15日前及12月1日前,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分批驗收及付款。 (2)本投標須知、規格表、補充規定等文件均為契約之附件,與契約書具同等效力。 (3)本標案文件中之天數計算皆為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及休息日均列入計算,末一日為星期例假日或休息日時,得延至下一工作天。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含前次電子領標憑證資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隨之延長1個月。 (5)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或接獲本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之日起21日內至本機關辦理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事宜;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辦理簽約或繳交履約保證金等事宜時,視為拋棄得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6)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7)未攜帶廠商印模印鑑或非負責人到場者,請檢附授權書。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為便利及簡化退還押標金作業流程,建議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等繳納,惟廠商仍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繳納。 (10)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人以下,為落實防疫措施,參加開標者請攜帶具有照片之證件,並全程佩戴口罩,如有發燒症狀(耳溫≧38℃、額溫≧37.5℃),請勿出席。 (11)得標廠商簽立契約時,應依印花稅法,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請向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之。 (1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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