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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60256
公佈日期 : 2022/06/08
採購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採購案號 : 111E018
採購名稱 : 質子轉移反應飛行時間式質譜儀現地監測數據處理及解析精進作業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5353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E018
採購名稱:質子轉移反應飛行時間式質譜儀現地監測數據處理及解析精進作業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蘇育德;呂慧津
連絡人電話:(03)4915818分機2204;1109
傳真號碼:(03)49104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12
開標日期:2022/05/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ytsu@epa.gov.tw,huichin.lu@ep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條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本採購案不得共同投標。 3.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開規定。 4.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規定。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服務企劃書一式6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與其他投標文件投至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他文件審查表」及「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等規定,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請用印),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三)服務企劃書:請參考「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評審須知」等規定。 (四)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簡報順序之決定以按照投標文件送達之先後時間依序給之,簡報日期、時間於開標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審標合格廠商。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服務企劃書一式6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與其他投標文件投至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他文件審查表」及「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等規定,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請用印),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三)服務企劃書:請參考「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評審須知」等規定。 (四)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簡報順序之決定以按照投標文件送達之先後時間依序給之,簡報日期、時間於開標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審標合格廠商。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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