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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59887
公佈日期 : 2022/06/08
採購單位 :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採購案號 : C1110515
採購名稱 : 111年家政科實習樓老舊電力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4144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10515
採購名稱:111年家政科實習樓老舊電力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機關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裕昌
連絡人電話:(089)226389分機2342
傳真號碼:(089)2304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2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06
開標日期:2022/06/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79,347 元
Email:yuchang@ntc.edu.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得以承攬之合法登記廠商。 1.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2.前述廠商均應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押標金票據(新臺幣83,000元整) 三、其餘請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附加說明 :
一、計畫名稱:111年度改善或充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二、工程名稱:111年家政科實習樓老舊電力改善工程。 三、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曆天內竣工。(履約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1年05月24日至111年05月27日前以書面提出) 五、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111年06月05日前)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1年05月25日至111年05月28日前以書面提出) 七、廠商確依「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採購契約之環境安全衛生條款」、「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工程施作校園環境品質維護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履約地點為學校教學(行政)使用空間,廠商施工不得影響其使用;如作業時影響教學(行政)、活動等使用,應立即停止,進行協調時間後擇期作業;並以納入施工計畫辦理。 九、廠商竣工時,依據台電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辦理申報竣工等工作事項。 十、拆除之有價剩品,應堆置於廢品暫置場,廠商不得私自運出。 十一、廠商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十三、其餘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計畫名稱:111年度改善或充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二、工程名稱:111年家政科實習樓老舊電力改善工程。 三、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曆天內竣工。(履約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1年05月24日至111年05月27日前以書面提出) 五、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111年06月05日前)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1年05月25日至111年05月28日前以書面提出) 七、廠商確依「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採購契約之環境安全衛生條款」、「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工程施作校園環境品質維護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履約地點為學校教學(行政)使用空間,廠商施工不得影響其使用;如作業時影響教學(行政)、活動等使用,應立即停止,進行協調時間後擇期作業;並以納入施工計畫辦理。 九、廠商竣工時,依據台電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辦理申報竣工等工作事項。 十、拆除之有價剩品,應堆置於廢品暫置場,廠商不得私自運出。 十一、廠商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十三、其餘詳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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