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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59853
公佈日期 : 2022/06/08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採購案號 : 1110526
採購名稱 : 111年通道鎖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11898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31,6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526
採購名稱:111年通道鎖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機關地址:82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奇誠
連絡人電話:(07)6151102
傳真號碼:(07)61558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26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01
開標日期:2022/06/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0,000 元
Email:ksbpd01@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營業項目: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切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其他須知: 1.決標原則: I.本案採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評審評定方式:序位法,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優先議價;決標方式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為決標原則,其餘詳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II.決標標價以「標價清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總標價中文大寫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III.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參與議價,其次數不得逾三次。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IV.投標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所需之相關設備,本所僅提供處所。 V.優勝廠商之企劃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招標機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VI.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招標機關無涉。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異議請與總務科承辦人:林奇誠聯繫,電話:07-6151102、傳真:07-6155841、地址: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營業項目: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切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其他須知: 1.決標原則: I.本案採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評審評定方式:序位法,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優先議價;決標方式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為決標原則,其餘詳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II.決標標價以「標價清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總標價中文大寫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III.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參與議價,其次數不得逾三次。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IV.投標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所需之相關設備,本所僅提供處所。 V.優勝廠商之企劃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招標機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VI.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招標機關無涉。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異議請與總務科承辦人:林奇誠聯繫,電話:07-6151102、傳真:07-6155841、地址: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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