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59474
公佈日期 : 2022/06/07
採購單位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採購案號 : 1110510-1
採購名稱 : 111年斗六絲瓜節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029598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510-1
採購名稱:111年斗六絲瓜節活動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機關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謝淑玲
連絡人電話:(05)5332000分機1403
傳真號碼:(05)53758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0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17
開標日期:2022/05/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5,000 元
Email:yl510010430@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合法設立公司或行號
(二)、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下列任一皆可〉
(1)政府核發准予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不得為營利事業登記證。
(2)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商工登記或其他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
上述納稅證明文件,公司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時間以投標截止日認定);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事務所則為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等相關資料(即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或綜合所得稅證明書或結算申報收執聯或網際網路申報繳稅之收執聯)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投標有關規定請詳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及評選作業規定。所附影本文件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答覆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三、廠商應附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含標價及標價組成分析)6份;內容及規定詳投標須知及評審作業規定。評審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四、本採購案於截止收件期限內,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單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五、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檢舉電話:05-5346938 檢舉網址:alex2351@mail.dl.gov.tw
六、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七、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八、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本次公告修正如下:
(一)需求說明書:三、委託期程改為「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工作項目三、規劃相關活動之「時間」改為「待定」
(二)契約書第七條履約期限改為:應於決標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期間內履行。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投標有關規定請詳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及評選作業規定。所附影本文件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答覆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三、廠商應附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含標價及標價組成分析)6份;內容及規定詳投標須知及評審作業規定。評審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四、本採購案於截止收件期限內,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單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五、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檢舉電話:05-5346938 檢舉網址:alex2351@mail.dl.gov.tw
六、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七、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八、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本次公告修正如下:
(一)需求說明書:三、委託期程改為「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工作項目三、規劃相關活動之「時間」改為「待定」
(二)契約書第七條履約期限改為:應於決標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期間內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