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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59343
公佈日期 : 2022/06/07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採購案號 : 111A045-C
採購名稱 : 檢定溫室風扇水牆對調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026011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A045-C
採購名稱:檢定溫室風扇水牆對調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電類
採購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機關地址:426臺中市新社區大南里興中街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廖慧君
連絡人電話:(04)25825408
傳真號碼:(04)258189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2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02
開標日期:2022/06/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0,000 元
Email:kelly12203@tss.gov.tw
廠商資格 :
(1)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2)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 2.廠商須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工程(提供契約或完工證明)。 3.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工程(提供未遭逾期罰款之佐證資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2.電子領標請至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規定,若本市宣布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皆各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 4.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釋:「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每1個電子領標只能作為1家廠商投標之用,如作為2家或以上廠商投標之用,會被認為有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涉及借牌或出借牌照等之違反規定行為。廠商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6.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函釋:「基於廠商違法或違法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2.電子領標請至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規定,若本市宣布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皆各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 4.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釋:「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每1個電子領標只能作為1家廠商投標之用,如作為2家或以上廠商投標之用,會被認為有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涉及借牌或出借牌照等之違反規定行為。廠商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6.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函釋:「基於廠商違法或違法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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