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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59313
公佈日期 : 2022/06/07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MEF1070006
採購名稱 : 桃園煉油廠沙崙外海第二卸油浮筒之42吋海底管線IP檢測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7592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0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EF1070006
採購名稱:桃園煉油廠沙崙外海第二卸油浮筒之42吋海底管線IP檢測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欣茹
連絡人電話:(02)87258311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6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3
開標日期:2022/05/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077,405 元
Email:632554@cpc.com.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非中文者以英文表示,須附中文譯本)並須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上述第1、2及3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第1、3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其中之一應符合上述第2項資格。 外國廠商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履約期限:第一至第四階段為本公司監造部門通知日起90日曆天完成該四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總工期(第一至第七階段)為本公司監造部門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完成該七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及總結報告)。(詳工作說明書)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非中文者以英文表示,須附中文譯本)並須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上述第1、2及3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第1、3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其中之一應符合上述第2項資格。 外國廠商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履約期限:第一至第四階段為本公司監造部門通知日起90日曆天完成該四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總工期(第一至第七階段)為本公司監造部門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完成該七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及總結報告)。(詳工作說明書)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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