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358574
公佈日期 : 2022/06/06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1A038
採購名稱 : 新竹市建功綠帶暨周邊環境委託整體規劃及設計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67306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9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A038
採購名稱:新竹市建功綠帶暨周邊環境委託整體規劃及設計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育慈
連絡人電話:(03)5216121分機260
傳真號碼:(03)52469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3/2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3
開標日期:2022/04/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00,000 元
Email:010350@ems.hccg.gov.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一)建築師事務所或(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三)相關技師事務所或(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相關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 (一)規劃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20 天內完成規劃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第一階段:自機關通知日起算 45個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規劃報告書3份,由機關書面審查。 (2)第二階段:前項基本規劃報告書經審查會審核同意後起算 40日曆天內提出期中報告書15份,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3)第三階段:前項期中報告書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後 25 日曆天內提出期末報告書15份,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4)期末報告書經審查會審查同意核定後 10 日曆天提送定案成果報告書40份。 3.廠商提出之基本規劃報告書、期中、期末報告書,如經審查未通過,應自機關通知廠商之次日起算14日曆天完成修正,但審查會決議訂有期限者,依審查會決議辦理。倘修正報告書經審查仍未通過,且經審查會議決議或機關認定其未通過之事由,可歸責於廠商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65 天完成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第一階段:自機關通知日起算 45 個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一式3份,由機關採會議或書面方式審查。 (2)第二階段:前項細部設計書圖經審核同意後起算 20 日曆天內提出工程發包預算書圖一式3份,由機關採會議或書面方式審查。 (三)視需要協助爭取中央補助經費部分: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7日以上)完成申請文件(含簡報)之編擬工作。 (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本案預算金額: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7,000,000元整。[含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依各級距費率,乘以統一折扣率:100%計算之細部設計服務費用4,000,000元;總包價法3,000,000元整體規劃服務費]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相關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 (一)規劃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20 天內完成規劃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第一階段:自機關通知日起算 45個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規劃報告書3份,由機關書面審查。 (2)第二階段:前項基本規劃報告書經審查會審核同意後起算 40日曆天內提出期中報告書15份,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3)第三階段:前項期中報告書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後 25 日曆天內提出期末報告書15份,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4)期末報告書經審查會審查同意核定後 10 日曆天提送定案成果報告書40份。 3.廠商提出之基本規劃報告書、期中、期末報告書,如經審查未通過,應自機關通知廠商之次日起算14日曆天完成修正,但審查會決議訂有期限者,依審查會決議辦理。倘修正報告書經審查仍未通過,且經審查會議決議或機關認定其未通過之事由,可歸責於廠商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65 天完成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第一階段:自機關通知日起算 45 個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一式3份,由機關採會議或書面方式審查。 (2)第二階段:前項細部設計書圖經審核同意後起算 20 日曆天內提出工程發包預算書圖一式3份,由機關採會議或書面方式審查。 (三)視需要協助爭取中央補助經費部分: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7日以上)完成申請文件(含簡報)之編擬工作。 (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本案預算金額: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7,000,000元整。[含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依各級距費率,乘以統一折扣率:100%計算之細部設計服務費用4,000,000元;總包價法3,000,000元整體規劃服務費]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