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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58409
公佈日期 : 2022/06/06
採購單位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採購案號 : 111-073
採購名稱 : 111年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業務執行滿意度調查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1212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73
採購名稱:111年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業務執行滿意度調查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機關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其民
連絡人電話:(02)89956666分機8235
傳真號碼:(02)8995666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0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10
開標日期:2022/05/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70,000 元
Email:chenchimin@osh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如為自然人投標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或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附加說明。 三、其他投標文件(正本):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廠商投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符合。 (三)企劃書:_10_份。 (四)領標電子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註: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爰投標廠商應另行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外之登記證明文件;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公立院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請依參考範例(如附件)填妥;另不可逕用本案所提供「投標廠商授權書」格式填寫】代替設立證明文件,免附廠商資格摘要之(二)、(五)證件。 4.上述廠商資格摘要之(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註: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爰投標廠商應另行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外之登記證明文件;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公立院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請依參考範例(如附件)填妥;另不可逕用本案所提供「投標廠商授權書」格式填寫】代替設立證明文件,免附廠商資格摘要之(二)、(五)證件。 4.上述廠商資格摘要之(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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