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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58227
公佈日期 : 2022/06/06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U-11-0401-01
採購名稱 : 鯉魚潭場第二送水管工程-管(二)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18886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74,896,4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U-11-0401-01
採購名稱:鯉魚潭場第二送水管工程-管(二)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若瑜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分機793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31
開標日期:2022/05/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79,334,500 元
Email:zoe@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甲等綜合營造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或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可單獨投標。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共同承攬,或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自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之管線工程(管徑須大於(含) 800mm)實績,並應檢附以下a或b並符合c至e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a.單次管線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含)新臺幣2億元整。 b.累計管線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含)新臺幣7億元整。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再檢附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e.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詳見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自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之管線工程(管徑須大於(含) 800mm)實績,並應檢附以下a或b並符合c至e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a.單次管線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含)新臺幣2億元整。 b.累計管線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含)新臺幣7億元整。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再檢附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e.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詳見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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