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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58031
公佈日期 : 2022/06/02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SL1110523
採購名稱 : 秀林國中技藝大樓防水隔熱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065741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L1110523
採購名稱:秀林國中技藝大樓防水隔熱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971花蓮縣新城鄉新城村中山路5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章怡如
連絡人電話:(03)8611010分機11
傳真號碼:(03)861240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2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01
開標日期:2022/06/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3,192 元
Email:yjchang72@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最低標決標時,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本校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請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總標價與底價80﹪之差額)作為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證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二)本案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適用,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最低標決標時,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本校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請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總標價與底價80﹪之差額)作為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證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二)本案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適用,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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