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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54370
公佈日期 : 2022/05/3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採購案號 : 1110512D-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度社工執業權益活動及輔導方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98059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512D-1
採購名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度社工執業權益活動及輔導方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珍維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409
傳真號碼:(03)33523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1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18
開標日期:2022/05/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12,690 元
Email:10038695@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擇一即可): 1.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2.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4.公司行號。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資格文件: (1)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A.法人登記證書 B.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A.立案證明 B.法人登記證書 C.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 (4)公司行號: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2.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3)服務建議書。 (4)廠商報價單。 (5)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03-3322101分機6409)許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6438)或撥打0800080512查詢。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五、本合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六、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七、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03-3322101分機6409)許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6438)或撥打0800080512查詢。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五、本合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六、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七、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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