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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9203
公佈日期 : 2022/05/20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C-11-0927-03
採購名稱 : 東里試探井及光復灌溉井水量檢測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365386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C-11-0927-03
採購名稱:東里試探井及光復灌溉井水量檢測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佳臻
連絡人電話:(03)8351141分機791
傳真號碼:(03)83155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1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19
開標日期:2022/05/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83,900 元
Email:chen406@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營業項目:【EZ01011甲等地下水鑿井業】。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3.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證及鑿井業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業務手冊。
附加說明 :
一、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不上班時,則順延至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通知。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三、本處受理檢舉單位:政風室,檢舉信箱:花蓮郵政第19~59號,電話:(03)8328472,傳真機:(03)8337378,受理疑議,異議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8351141#790、791,傳真機:(03)8315525,地址:花蓮市水源街80號。 四、數量概要:試探井1口、台糖灌溉井水質水量1口。 五、【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六、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七、※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5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辦理(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八、以上變更文件異動:原投標廠商聲明書1090916 修正為投標廠商聲明書111.5.2,請投標廠商使用最新版次,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九、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因非屬重大改變,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不上班時,則順延至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通知。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三、本處受理檢舉單位:政風室,檢舉信箱:花蓮郵政第19~59號,電話:(03)8328472,傳真機:(03)8337378,受理疑議,異議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8351141#790、791,傳真機:(03)8315525,地址:花蓮市水源街80號。 四、數量概要:試探井1口、台糖灌溉井水質水量1口。 五、【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六、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七、※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5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辦理(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八、以上變更文件異動:原投標廠商聲明書1090916 修正為投標廠商聲明書111.5.2,請投標廠商使用最新版次,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九、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因非屬重大改變,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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