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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6025
公佈日期 : 2022/05/1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1214-1
採購名稱 : 新北湧蓮寺慈善公益大樓新建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7089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214-1
採購名稱:新北湧蓮寺慈善公益大樓新建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小姐/鄭小姐(02)86871266#5422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0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0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07
開標日期:2022/04/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06,435,362 元
Email:AQ6174@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及2.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3.甲等以上冷凍空調業;及4.建築師事務所。(註: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符合者,僅允許第2、3、4之投標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且二、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3、4廠商資格時提出。) 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 且四、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且五、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6億257萬元;或累計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15億643萬元之承作經驗者。(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 且六、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投標廠商應檢附,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3、4廠商資格時亦應分別檢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5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 一、本次新增契約書第9頁(第五條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之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七)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式計算物價調整款:)-5.乙方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111年2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且應符合甲方原招標內容之需求。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1年4月7日下午5時止。 三、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四、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5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1年3月22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三、本案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四、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一)應於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出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 (二)應於決標次日起8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書圖。 (三)應於決標次日起28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以核發日為認定基準)。 (四)應於決標次日起410日曆天內完成本工程所有細部設計成果書圖文件,並提送設計審查單位審查(廠商可依工程施工進度分批完成及送審)。 (五)乙方應於完成細部設計成果書圖並經甲方核定後30日曆天內提送設計成果報告書。 (六)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次日起1110日曆天內申報全案竣工(不含使用執照)。 (七)應於申報竣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送水送電。 (八)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之正式掛號送件。 (九)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 鄭小姐,電話:(02) 86871266分#542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5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 一、本次新增契約書第9頁(第五條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之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七)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式計算物價調整款:)-5.乙方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111年2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且應符合甲方原招標內容之需求。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1年4月7日下午5時止。 三、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四、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5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1年3月22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三、本案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四、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一)應於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出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 (二)應於決標次日起8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書圖。 (三)應於決標次日起28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以核發日為認定基準)。 (四)應於決標次日起410日曆天內完成本工程所有細部設計成果書圖文件,並提送設計審查單位審查(廠商可依工程施工進度分批完成及送審)。 (五)乙方應於完成細部設計成果書圖並經甲方核定後30日曆天內提送設計成果報告書。 (六)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次日起1110日曆天內申報全案竣工(不含使用執照)。 (七)應於申報竣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送水送電。 (八)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之正式掛號送件。 (九)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 鄭小姐,電話:(02) 86871266分#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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