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44377
公佈日期 : 2022/05/13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採購案號 : 1110220
採購名稱 : 111年度租用52輛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運輸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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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30706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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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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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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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220
採購名稱:111年度租用52輛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運輸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力中
連絡人電話:(02)27274168分機8533
傳真號碼:(02)275918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2/2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3/18
開標日期:2022/03/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5,000,000 元
Email:gt_pcshsky@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1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21)、計程車客運業(G101031)、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或遊覽車客運業(G101051)等,經政府核准設立,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各項情形。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自111年2月22日起至111年3月18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內,至本處秘書室事務股領取,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2. 郵購領取:自111年2月22日起至111年3月18日止,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50元整,郵購者須使用郵政匯票(現金不受理),匯票抬頭請開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並請自備小型回郵信封,連同回郵25元(掛號)或37元(限掛)放入郵購信封內,信封上方並請註明郵購「111年度租用52輛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運輸服務」招標文件,請自行估量時間並於領標截止期限內寄至本處領取地點(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如系統無法正常執行時,請洽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網路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招標文件每份售價50元整;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者,文件免費,惟須付系統使用費。電子投標暫不受理。
[其他]
1.餘詳本案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2.自決標日次日起4個月為籌備期(倘有不可抗力等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備,廠商須於籌備期限期滿前,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機關提出申請延長,延長時間以1個月為限)。廠商完成籌備事項,須經機關查核確實完成,並以營運首月月初1日為原則核定營運日期,始得開始營運。自營運首日起計48個月為營運期間(如提前營運亦然)。
3.針對本案如有疑義.異議及檢舉事項,請向下列單位提出:
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3月1日前,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一般運輸科承辦人張先生,電話:(02)27274168分機8533),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即111年3月17日)。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處提出異議。檢舉:本處政風室檢舉專線27599959。
4.本依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最有利標決標原則第(五)款第2目之(1)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法第一者評定之。並以最有利標廠商報價為決標價,廠商報價不得超過公告預算金額。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自111年2月22日起至111年3月18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內,至本處秘書室事務股領取,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2. 郵購領取:自111年2月22日起至111年3月18日止,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50元整,郵購者須使用郵政匯票(現金不受理),匯票抬頭請開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並請自備小型回郵信封,連同回郵25元(掛號)或37元(限掛)放入郵購信封內,信封上方並請註明郵購「111年度租用52輛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運輸服務」招標文件,請自行估量時間並於領標截止期限內寄至本處領取地點(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如系統無法正常執行時,請洽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網路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招標文件每份售價50元整;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者,文件免費,惟須付系統使用費。電子投標暫不受理。
[其他]
1.餘詳本案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2.自決標日次日起4個月為籌備期(倘有不可抗力等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備,廠商須於籌備期限期滿前,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機關提出申請延長,延長時間以1個月為限)。廠商完成籌備事項,須經機關查核確實完成,並以營運首月月初1日為原則核定營運日期,始得開始營運。自營運首日起計48個月為營運期間(如提前營運亦然)。
3.針對本案如有疑義.異議及檢舉事項,請向下列單位提出:
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3月1日前,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一般運輸科承辦人張先生,電話:(02)27274168分機8533),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即111年3月17日)。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處提出異議。檢舉:本處政風室檢舉專線27599959。
4.本依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最有利標決標原則第(五)款第2目之(1)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法第一者評定之。並以最有利標廠商報價為決標價,廠商報價不得超過公告預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