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343613
公佈日期 : 2022/05/12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1108P071
採購名稱 : 貯備型電熱水器80加侖等3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8587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6,607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1108P071
採購名稱:貯備型電熱水器80加侖等3項
採購類別:採購-家電用品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徐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3600765分機507347
傳真號碼:(04)23602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5
開標日期:2022/05/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0,0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經濟部電器承裝業登記證書:須為電器承裝業丙等(含)以上。 4.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已取得及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風內。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1年5月1日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10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23600765分機507347、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開放廠商到廠請廠商比、減價,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押標金:免收押標金。 6.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10,000元。 8.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9.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1.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2.得標商應於決標後7日內以書面文件(與投標文件相同)簽約。 13.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4.本次為本案修正後第1次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1年5月1日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10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23600765分機507347、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開放廠商到廠請廠商比、減價,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押標金:免收押標金。 6.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10,000元。 8.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9.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1.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2.得標商應於決標後7日內以書面文件(與投標文件相同)簽約。 13.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4.本次為本案修正後第1次招標。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