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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3606
公佈日期 : 2022/05/12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1076P074
採購名稱 : ArcGIS軟體授權等2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6835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75,44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1076P074
採購名稱:ArcGIS軟體授權等2項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徐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3601066分機507347
傳真號碼:(04)23602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3
開標日期:2022/05/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3,75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 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1年4月29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8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23600765分機50790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007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1076P074)、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 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 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2)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及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 者,視同放棄。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1年4月29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8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23600765分機50790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007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1076P074)、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 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 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2)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及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 者,視同放棄。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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