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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3005
公佈日期 : 2022/05/12
採購單位 : 內政部營建署
採購案號 : 108-4000-0102-0703-9010
採購名稱 : 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暨三年試運轉及十年代操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4000-0102-0703-9010
採購名稱: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暨三年試運轉及十年代操作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嘉元
連絡人電話:(02)87712855
傳真號碼:(02)877128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3/25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01
開標日期:2022/04/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70,472,000 元
Email:Joey916@cpami.gov.tw
廠商資格 :
1.基本資格: (1)單獨投標者,公司營業項目必須同時具有下列2項資格: A.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以上)。 B.E103101專業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 (以上承攬造價限額均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2)共同投標者,任一成員均需符合前述2項資格之1項,同時成員組合後具有前述2項資格,並以所提之證明文件認定其資格,所認定之資格必須符合共同投標協議書協議之工作範圍,且不得對本標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之成員數以3家為上限。 2.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附註1:【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 (1)工程經驗實績證明文件 A.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本工程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單獨或組合後具有曾完成污(廢)水處理廠工程之建造、功能提升或改善設備更新或增設,不包括礫間處理設施及濕地等生態淨化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億元。 B.所提送之完(竣)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屬承辦民間工程者,應經公(認)證;如工程係由2家(含)以上共同簽約承攬者,應檢附該契約內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相關證明(可證明其承攬金額)文件,該工程實績金額應按其承攬金額比例折算之。 C.工程實績詳細表:投標廠商應將其工程實績詳細列表,載明工程名稱、簽約日期、簽約之雙方、契約金額、規定完工日期或實際完工日期及工程概述等有關資料。 (2)財力資格證明文件(除註明合計者外,其餘均個別審查)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4,500萬元證明文件,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權益合計不低於新台幣3,5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附註2: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為111年6月22日(預定決標日111年5月23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附註3: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暨三年試運轉及十年代操作: a.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採購契約---由營建署與得標廠商簽約。 b.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三年試運轉及十年代操作採購契約---由彰化縣政府與得標廠商簽約。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購領]:(1)期限:111年3月25日至111年4月1日止。(2)地點:本署工務組(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3)費用:標單費1000元,郵資190元,設計圖費10035元,郵資661元。 (4)方式:(一)親自購領:應在規定期限前辦公時間內向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二)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三) 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郵遞:臺北市第81-622號郵政信箱。(2)專人送達:本署總收文(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其它]: (1)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2)工程企劃書所載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三年試運轉及十年代操作之各分項金額不逾下列各項預算金額。a.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376,000,000元。b.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三年試運轉預算金額新臺幣40,525,000元。c.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十年代操作預算金額新臺幣153,947,000元。」 (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4) 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電話:1996)、本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附註1:【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 (1)工程經驗實績證明文件 A.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本工程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單獨或組合後具有曾完成污(廢)水處理廠工程之建造、功能提升或改善設備更新或增設,不包括礫間處理設施及濕地等生態淨化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億元。 B.所提送之完(竣)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屬承辦民間工程者,應經公(認)證;如工程係由2家(含)以上共同簽約承攬者,應檢附該契約內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相關證明(可證明其承攬金額)文件,該工程實績金額應按其承攬金額比例折算之。 C.工程實績詳細表:投標廠商應將其工程實績詳細列表,載明工程名稱、簽約日期、簽約之雙方、契約金額、規定完工日期或實際完工日期及工程概述等有關資料。 (2)財力資格證明文件(除註明合計者外,其餘均個別審查)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4,500萬元證明文件,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權益合計不低於新台幣3,5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附註2: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為111年6月22日(預定決標日111年5月23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附註3: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暨三年試運轉及十年代操作: a.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採購契約---由營建署與得標廠商簽約。 b.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三年試運轉及十年代操作採購契約---由彰化縣政府與得標廠商簽約。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購領]:(1)期限:111年3月25日至111年4月1日止。(2)地點:本署工務組(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3)費用:標單費1000元,郵資190元,設計圖費10035元,郵資661元。 (4)方式:(一)親自購領:應在規定期限前辦公時間內向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二)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三) 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郵遞:臺北市第81-622號郵政信箱。(2)專人送達:本署總收文(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其它]: (1)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2)工程企劃書所載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三年試運轉及十年代操作之各分項金額不逾下列各項預算金額。a.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376,000,000元。b.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三年試運轉預算金額新臺幣40,525,000元。c.彰化縣和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水資源回收中心十年代操作預算金額新臺幣153,947,000元。」 (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4) 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電話:1996)、本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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