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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2980
公佈日期 : 2022/05/12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10313-1
採購名稱 : 玉里鎮公所路燈工程車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6898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313-1
採購名稱:玉里鎮公所路燈工程車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建設課承辦人:張振揚、行政室採購人員: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3166分機236、209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5
開標日期:2022/05/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44,000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1.營業項目具汽車零售業或相關行業 2.公會會員
附加說明 :
檢附資料: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設立之證明等資料(廠商得自經濟部網 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 電子領標廠商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五) 參加當年度各該項職業公會會員證書。 (六) 其他:詳如公告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及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系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系事前揭露表。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6.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檢附資料: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設立之證明等資料(廠商得自經濟部網 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 電子領標廠商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五) 參加當年度各該項職業公會會員證書。 (六) 其他:詳如公告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及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系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系事前揭露表。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6.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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