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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2568
公佈日期 : 2022/05/11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1JC072C1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農路之整修、農水路維護及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4772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890,90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JC072C1
採購名稱:「111年度農路之整修、農水路維護及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重劃科 蘇致豪
連絡人電話:(05)3620123分機8468
傳真號碼:(05)36203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2/1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3/04
開標日期:2022/03/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310,284 元
Email:su1591@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者),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工程設計履約期間自甲方決標之日起1年或年度經費用罄止,但履約期間委託案件總金額已接近工程總預算金額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結束委託設計關係,另案辦理發包;監造履約期間則至甲方委託乙方監造之工程最終案件驗收結案為止。 代為公告事項:1.服務費用最高採個案單一費率:6.771%計算。 2.為避免廠商違約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設計工作,造成本府預算流失,本標案以本縣鄉、鎮、市區域劃分為兩區,第1區(第1標)範圍包括:嘉義縣鹿草鄉、義竹鄉、布袋鎮、東石鄉、朴子市、水上鄉等6鄉(市)鎮及甲方指定地點; 第2區(第2標)範圍包括:嘉義縣溪口鄉、大林鎮、民雄鄉、新港鄉、六腳鄉及太保市等6鄉(鎮)市及甲方指定地點。 3.投標須知第六、第七兩點之金額為兩標合計金額,各占百分之五十。 4.俟預算通過後始生效,唯單項預算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5.每一廠商只能承攬一標,優勝廠商由第1名起依序進行議價,第1名廠商可選擇任一標進行議價(一經選定則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喪失議價資格,議價不成立不得要求對另一標進行議價),議價成立,則第2名對餘下另一標進行議價,若第1名廠商議價不成立,則第2名廠商可選擇任一標進行議價(一經選定則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喪失議價資格,議價不成立不得要求對另一標進行議價),優勝廠商依名次順序及此方式進行議價至兩標均完成議價,若有無法完成議價部分則再另行招標。 6.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第1標地點之勘測設計標予第2標或調整第2標地點之勘測設計標的予第1標,廠商(乙方)不得拒絕。 兩標依得標廠商分別簽約、履約及驗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時間地點]:詳招標文件。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工程設計履約期間自甲方決標之日起1年或年度經費用罄止,但履約期間委託案件總金額已接近工程總預算金額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結束委託設計關係,另案辦理發包;監造履約期間則至甲方委託乙方監造之工程最終案件驗收結案為止。 代為公告事項:1.服務費用最高採個案單一費率:6.771%計算。 2.為避免廠商違約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設計工作,造成本府預算流失,本標案以本縣鄉、鎮、市區域劃分為兩區,第1區(第1標)範圍包括:嘉義縣鹿草鄉、義竹鄉、布袋鎮、東石鄉、朴子市、水上鄉等6鄉(市)鎮及甲方指定地點; 第2區(第2標)範圍包括:嘉義縣溪口鄉、大林鎮、民雄鄉、新港鄉、六腳鄉及太保市等6鄉(鎮)市及甲方指定地點。 3.投標須知第六、第七兩點之金額為兩標合計金額,各占百分之五十。 4.俟預算通過後始生效,唯單項預算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5.每一廠商只能承攬一標,優勝廠商由第1名起依序進行議價,第1名廠商可選擇任一標進行議價(一經選定則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喪失議價資格,議價不成立不得要求對另一標進行議價),議價成立,則第2名對餘下另一標進行議價,若第1名廠商議價不成立,則第2名廠商可選擇任一標進行議價(一經選定則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喪失議價資格,議價不成立不得要求對另一標進行議價),優勝廠商依名次順序及此方式進行議價至兩標均完成議價,若有無法完成議價部分則再另行招標。 6.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第1標地點之勘測設計標予第2標或調整第2標地點之勘測設計標的予第1標,廠商(乙方)不得拒絕。 兩標依得標廠商分別簽約、履約及驗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時間地點]:詳招標文件。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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