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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2516
公佈日期 : 2022/05/11
採購單位 :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1C202
採購名稱 : (111)年度瑪家鄉災害搶險搶修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3497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80,53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C202
採購名稱:(111)年度瑪家鄉災害搶險搶修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機關地址: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巷8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財經課 黃先生
連絡人電話:(08)7992009分機80
傳真號碼:(08)79919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5/05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9
開標日期:2022/05/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84,775 元
Email:gonwu66@gmail.com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乙、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者。特定資格:無。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請在截標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無現場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瑪家鄉公所收發文處投標專用信箱(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屏東縣瑪家鄉公所收發文處(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85號)。 【決標方式】:1.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一項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萬元整。 ﹝檢舉及申訴 ﹞:1.受理廠商申訴之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及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轉6611、傳真08-7323654〈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2.受理廠商檢舉之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291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屏東縣調查站檢舉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7368888 。本所行政室〈兼政風〉:電話:(08)7992009,傳真08-7991031。 【其 他】: 1.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本所不另行通知)。 2.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瑪家鄉公所為受款人。 3.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否則無效。 4.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不另行通知),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其出席開標人員未依照委託代理授權書所規定注意事項辦理者,亦同。 5.前項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6.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請在截標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無現場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瑪家鄉公所收發文處投標專用信箱(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屏東縣瑪家鄉公所收發文處(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85號)。 【決標方式】:1.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一項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萬元整。 ﹝檢舉及申訴 ﹞:1.受理廠商申訴之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及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轉6611、傳真08-7323654〈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2.受理廠商檢舉之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291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屏東縣調查站檢舉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7368888 。本所行政室〈兼政風〉:電話:(08)7992009,傳真08-7991031。 【其 他】: 1.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本所不另行通知)。 2.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瑪家鄉公所為受款人。 3.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否則無效。 4.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不另行通知),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其出席開標人員未依照委託代理授權書所規定注意事項辦理者,亦同。 5.前項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6.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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