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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1970
公佈日期 : 2022/05/1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採購案號 : 5461100054
採購名稱 : 微量吸管校正及保養工作1式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1578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29,82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5461100054
採購名稱:微量吸管校正及保養工作1式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蔡孟芸,採購規範請洽詢蕭先生02-23601074
連絡人電話:(02)23601363
傳真號碼:(02)236496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9
開標日期:2022/04/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Email:u014148@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請勿須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之文件),及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始可參加投標,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1)參加投標廠商需為財團法人認證基金會(TAF)認可或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會員同等認證之校正領域實驗室,且開標當日為屬有效認可期間。(2)投標廠商需同時具有以下認證項目及認證範圍:(1)認證項目需包含:微量吸管(pipette)。(2)校正範圍需包含:20 uL ~ 10 mL。(3)量測條件:每(校正)點 5 次(含)以上量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採購規範備註文字修正(修正處以紅字顯示) 1.以上金額均含營業稅。 2.本案業於111年3月1日簽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於未能取得3家廠商報價時,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比、議價。 3.現場審標、決標,廠商應派代表在場,以備現場說明、減價等,廠商未派代表到場,可視同放棄處理,不另為通知。 4.詳如台電公司國內採購勞務「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規範書」等。 5.本所政風檢舉電話:(02)2360-1180、傳真:(02)2364-9708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6.履約期限補充說明:決標次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採分批由甲方以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每次校正及保養數量,乙方於受通知後安排取件,於校正及保養完畢後並將校正報告,連同微量吸管送回甲方,校正報告送達當日簽收即視為完成履約日,完成履約日須於通知次日起30日內完成,超過30日則視為逾期。惟若交付校正報告適逢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採購規範備註文字修正(修正處以紅字顯示) 1.以上金額均含營業稅。 2.本案業於111年3月1日簽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於未能取得3家廠商報價時,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比、議價。 3.現場審標、決標,廠商應派代表在場,以備現場說明、減價等,廠商未派代表到場,可視同放棄處理,不另為通知。 4.詳如台電公司國內採購勞務「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規範書」等。 5.本所政風檢舉電話:(02)2360-1180、傳真:(02)2364-9708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6.履約期限補充說明:決標次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採分批由甲方以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每次校正及保養數量,乙方於受通知後安排取件,於校正及保養完畢後並將校正報告,連同微量吸管送回甲方,校正報告送達當日簽收即視為完成履約日,完成履約日須於通知次日起30日內完成,超過30日則視為逾期。惟若交付校正報告適逢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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