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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1871
公佈日期 : 2022/05/10
採購單位 :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採購案號 : N111321730097
採購名稱 : 上岐國小運動場及周邊整建工程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固定金額決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3807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111321730097
採購名稱:上岐國小運動場及周邊整建工程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固定金額決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機關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7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興國
連絡人電話:(082)325446分機312
傳真號碼:(082)32547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2
開標日期:2022/05/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21,000 元
Email:single0127@mail.kinmen.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需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廠商資格者,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1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洽辦機關:金門縣烈嶼鄉上岐國民小學;承辦人:邱凱培 ;職務代理人:徐美蟬;電話:082 362409#18;傳真電話:082 363182;地址:894金門縣烈嶼鄉青岐123號 (二)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異議或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並由招標機關轉交洽辦機關依規定處理。 (四)金門縣政府政風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傳真:082-328656;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五)本案擇符合需要者後之決標:固定金額給付。 (六)「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如有任何疑問事項,可逕洽「金門縣稅務局」,電話:082-325197#202詢問。 更正內容如下: 一、依據金門縣烈嶼鄉上岐國民小學111年4月21日岐小總務字第1110001556號函辦理。 二、本案更正招標文件:規劃需求說明(如附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招標文件)。已購領書面文件之廠商應至本所領取更新文件,電子領標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更新文件。投標廠商並應以更新文件投標,否則視為無效標。 三、在本案更正公告前,廠商已依規定投標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本所承辦人員已投標文件之處理方式。否則視同不作任何處理,且以原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投標須知第77項規定,不允許領回或撤回。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洽辦機關:金門縣烈嶼鄉上岐國民小學;承辦人:邱凱培 ;職務代理人:徐美蟬;電話:082 362409#18;傳真電話:082 363182;地址:894金門縣烈嶼鄉青岐123號 (二)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異議或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並由招標機關轉交洽辦機關依規定處理。 (四)金門縣政府政風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傳真:082-328656;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五)本案擇符合需要者後之決標:固定金額給付。 (六)「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如有任何疑問事項,可逕洽「金門縣稅務局」,電話:082-325197#202詢問。 更正內容如下: 一、依據金門縣烈嶼鄉上岐國民小學111年4月21日岐小總務字第1110001556號函辦理。 二、本案更正招標文件:規劃需求說明(如附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招標文件)。已購領書面文件之廠商應至本所領取更新文件,電子領標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更新文件。投標廠商並應以更新文件投標,否則視為無效標。 三、在本案更正公告前,廠商已依規定投標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本所承辦人員已投標文件之處理方式。否則視同不作任何處理,且以原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投標須知第77項規定,不允許領回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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