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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1738
公佈日期 : 2022/05/1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1A0303
採購名稱 : 龍潭區公墓公園納骨堂外牆防水填縫更新工程暨公共廁所整修委外設計、監造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1781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A0303
採購名稱:龍潭區公墓公園納骨堂外牆防水填縫更新工程暨公共廁所整修委外設計、監造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機關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饒惠文
連絡人電話:(03)4793070分機1120
傳真號碼:(03)49936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0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8
開標日期:2022/04/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26,311 元
Email:1003602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下列資格擇一即可) 1.建築師事務所 2.技師事務所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建築師開業證書 (5)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6)服務建議書 (7)電子領標憑據 2.技師事務所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技師執業執照 (5)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6)服務建議書 (7)電子領標憑據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6)技師執業執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 (7)服務建議書 (8)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793070#3312,杜小姐。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3)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4)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5)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6)投標時請檢附服務建議書7本,預計於開標後1週內舉行評審會議,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廠商簡報順序為投標廠商之開標順序(開標順序以投標文件送達本公所收發時間為主)。 (7)本公所公開規劃成果如需求及補充說明(含初步規劃成果內容),且同意規劃廠商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同意其參與本案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詳參投標須知第71點。 (8)本案履約期限為:細部設計:自本公所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設計成果(含預算書圖)供本公所審查。監造:至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完成為止。詳如契約第七條及需求及補充說明(含初步規劃成果內容)第七點。 (9)本案已簽准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793070#3312,杜小姐。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3)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4)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5)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6)投標時請檢附服務建議書7本,預計於開標後1週內舉行評審會議,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廠商簡報順序為投標廠商之開標順序(開標順序以投標文件送達本公所收發時間為主)。 (7)本公所公開規劃成果如需求及補充說明(含初步規劃成果內容),且同意規劃廠商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同意其參與本案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詳參投標須知第71點。 (8)本案履約期限為:細部設計:自本公所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設計成果(含預算書圖)供本公所審查。監造:至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完成為止。詳如契約第七條及需求及補充說明(含初步規劃成果內容)第七點。 (9)本案已簽准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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