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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1577
公佈日期 : 2022/05/10
採購單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採購案號 : 111-018
採購名稱 : 屈尺倉庫內牆防水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6437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18
採購名稱:屈尺倉庫內牆防水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仁煌
連絡人電話:(02)23113711分機3011
傳真號碼:(02)2375577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2
開標日期:2022/05/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24,851 元
Email:na13354@ntbt.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點) 廠商資格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營造業法規定,須為依法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室內裝修業者(廠商須具提報材料送審及出廠證明、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自主檢查表及工程日誌報表、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資料等書面文件之能力):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當年度或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政府電子採購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可依本案投標須知第79點規定,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屈尺倉庫內牆防水改善工程」招標文件。 三.全案應於機關通知日翌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四.廠商資格: 廠商資格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營造業法規定,須為依法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室內裝修業者(廠商須具提報材料送審及出廠證明、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自主檢查表及工程日誌報表、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資料等書面文件之能力):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應附之文件:(1) 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明。(3)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室內裝修業應附之文件:(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明(須具施工資格)。(3)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文件。(※注意事項: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以上皆影本) (三)當年度或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營造業法加入工業、商業團體或營造業公會之證明文件(需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文件文件註記之廠商名稱應與投標廠商名稱相符,且在有效期限內。(影本) 五.如遇天然災變因素,並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截止投標、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工作日同時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政府電子採購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可依本案投標須知第79點規定,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屈尺倉庫內牆防水改善工程」招標文件。 三.全案應於機關通知日翌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四.廠商資格: 廠商資格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營造業法規定,須為依法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室內裝修業者(廠商須具提報材料送審及出廠證明、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自主檢查表及工程日誌報表、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資料等書面文件之能力):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應附之文件:(1) 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明。(3)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室內裝修業應附之文件:(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明(須具施工資格)。(3)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文件。(※注意事項: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以上皆影本) (三)當年度或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營造業法加入工業、商業團體或營造業公會之證明文件(需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文件文件註記之廠商名稱應與投標廠商名稱相符,且在有效期限內。(影本) 五.如遇天然災變因素,並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截止投標、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工作日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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