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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1568
公佈日期 : 2022/05/10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1-137-AE-2-1
採購名稱 : 安南分行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9223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6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137-AE-2-1
採購名稱:安南分行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494228
傳真號碼:(02)234931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8
開標日期:2022/04/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850,971 元
Email:092485@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 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 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影本: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施工登記證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
附加說明 :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惟廠商報價之「環保安衛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環保安衛費」之報價得不調整)。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5)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6)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8)廠商勘查現場前請先洽詢安南分行蕭襄理、電話06-3555111轉215。 (9)本工程請得標廠商代理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 (10)廠商施工前應辦妥營造綜合保險。 (11)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10日內依行政院工程會版本,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整體品質計畫送建築師審查,施工中並配合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相關材料送審項目詳監造計畫。 (12) 得標廠商應逐日填寫施工及材料自主檢查表、施工日誌、安全衛生檢查表、勤前教育訓練職業危害因子告知,並應召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 (1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5日內將機電廠商資料送建築師審查,轉本行核備。 (14)本案依工程會規定採用物價調整指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惟廠商報價之「環保安衛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環保安衛費」之報價得不調整)。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5)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6)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8)廠商勘查現場前請先洽詢安南分行蕭襄理、電話06-3555111轉215。 (9)本工程請得標廠商代理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 (10)廠商施工前應辦妥營造綜合保險。 (11)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10日內依行政院工程會版本,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整體品質計畫送建築師審查,施工中並配合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相關材料送審項目詳監造計畫。 (12) 得標廠商應逐日填寫施工及材料自主檢查表、施工日誌、安全衛生檢查表、勤前教育訓練職業危害因子告知,並應召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 (1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5日內將機電廠商資料送建築師審查,轉本行核備。 (14)本案依工程會規定採用物價調整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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