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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0548
公佈日期 : 2022/05/06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UHE118F001
採購名稱 : 石化事業部之污泥混合物清理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06,69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UHE118F001
採購名稱:石化事業部之污泥混合物清理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俞孜
連絡人電話:(07)5824141分機2798
傳真號碼:(07)36332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4
開標日期:2022/05/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Email:209864@cpc.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須同時具備下列一及二之資格,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一、符合現行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機構。 二、下列資格之一: 1.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下接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
(續廠商資格摘要) 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投標廠商須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作為分包廠商之證明(說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備註: 1.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日曆天(含)以上(有效期截止日在開標日前為不合格標),以最後一次開標日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日曆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依附件一),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2.以共同投標廠商上限家數5家,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廠商,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依附件二,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3.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投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4.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事業部同意者為限。 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 1.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單位黃先生07-6413701#8539。 2.本案數量摘要:1件。 3.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98,傳真:07-3639839)。 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3602003或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未於本公司通知期限內提出者,為不合格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請投標廠商特別留意,適逢國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防疫期間各廠商出席人數【限1人】,且請投標廠商前往開標現場時,務必戴上口罩,做好防疫工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續廠商資格摘要) 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投標廠商須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作為分包廠商之證明(說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備註: 1.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日曆天(含)以上(有效期截止日在開標日前為不合格標),以最後一次開標日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日曆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依附件一),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2.以共同投標廠商上限家數5家,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廠商,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依附件二,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3.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投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4.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事業部同意者為限。 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 1.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單位黃先生07-6413701#8539。 2.本案數量摘要:1件。 3.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98,傳真:07-3639839)。 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3602003或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未於本公司通知期限內提出者,為不合格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請投標廠商特別留意,適逢國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防疫期間各廠商出席人數【限1人】,且請投標廠商前往開標現場時,務必戴上口罩,做好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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