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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0536
公佈日期 : 2022/05/06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採購案號 : L111004
採購名稱 : 板橋郵局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5824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4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111004
採購名稱:板橋郵局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呂家華
連絡人電話:(02)22570132分機686
傳真號碼:(02)2259049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4
開標日期:2022/05/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84,544 元
Email:kelly0312@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5.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具有銀行業(不含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運送、紀錄單更換、故障排除及維修清潔等各項管理服務之承做經驗,並應附契約證明文件及驗收或結案文件影本。) 6.投標廠商切結書2式。(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附加說明 :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3.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4.本局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5.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6.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7.若投標廠商符合本公司壽險業務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之相關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且本案預算金額超逾本公司對單一或所有利害關係人限額控管時,則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為本案決標對象。另本招標案如屬租賃採購案預算金額換算年租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或其他單筆採購案預算金額達500萬元以上者,可得決標之對象為利害關係人時,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將全案經由內部作業程序審查,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決標。 8.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暫停營業情形者,本局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9.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3.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4.本局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5.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6.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7.若投標廠商符合本公司壽險業務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之相關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且本案預算金額超逾本公司對單一或所有利害關係人限額控管時,則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為本案決標對象。另本招標案如屬租賃採購案預算金額換算年租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或其他單筆採購案預算金額達500萬元以上者,可得決標之對象為利害關係人時,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將全案經由內部作業程序審查,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決標。 8.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暫停營業情形者,本局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9.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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